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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建规发〔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清理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锡建规发〔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管服务中心,宜兴市招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行为,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现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 苏建规字〔2020〕6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锡人发〔2020〕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部署要求,完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黑恶势力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滋生蔓延,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放管结合,标本兼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主体责任,又要强化源头管控,注重预防、加强监管、从严惩治。

  2.统筹谋划,有序推进。既要立足当前,认真做好监管工作,又要着眼长远,精心组织,通盘考虑,完善招投标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3.明确重点,全面覆盖。既要重点治理串标围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问题,又要强化落实对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全覆盖,对招投标市场各方行为主体监管的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20号令)、《 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对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前核查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完成后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增加以下重大偏差条款: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二)扩大“评定分离”方法运用范围。我市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勘察项目、建筑设计项目、监理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等招标时,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施工项目等招标时,逐步推进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其余项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自主确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三)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中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施工招标项目中,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供3个以上符合要求的不同厂家品牌的同档次产品供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产品。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结束之前提出,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由招标人同意。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设置,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对本施工招标项目的授权书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文件。

  (四)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条件的设置,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工程施工的“类似工程”是指项目在高度、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量化指标与招标工程相类似,不得包含使用功能(公共建筑除外),否则视为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五)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不得支解发包、违法发包和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招标人应按照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标,不得在其他交易平台组织招投标活动,不得支解发包、违法发包和规避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如招标人自主要求进入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当签署《主动进场招标信用承诺书》,遵守国家、省、市现行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

  (六)进一步规范招标信用承诺书与中标候选人公示,加强招投标源头风险管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招标信用承诺书》。承诺书应增加以下内容: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划分标段,施工招标的标段内容不得超出一个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故意压低最高限价,迫使投标人低价竞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根据评标报告增加投标人畸低报价情况。

  (七)进一步完善投标诚信承诺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未提供本单位投标诚信承诺书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处理。《投标诚信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八)进一步完善投诉诚信承诺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投诉行为。投诉人应通过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在线提出投诉,投诉人在投诉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诉诚信承诺书》,并将书面投诉书提交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的收到时间以书面投诉书的送达时间为准;投诉主张和证据材料以书面送达的为准。《投诉诚信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诉人承诺在投诉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投诉书中投诉事项真实,无任何捏造行为,投诉主张合法合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投诉人承诺在招标投标投诉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