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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财资〔2020〕49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对截至2020年末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低效运转、长期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清单(资产名称、购建日期、数量、账面原值、资产状况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坚持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温政办〔2020〕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办公室设在市级部门)的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共享共用的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的运行及监督管理遵循下列原则:统一管理,接受监督;短期储备,调剂余缺;循环使用,厉行节约;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剂、出借、出租和处置等事项;

(三)指导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会计核算和清查盘点等;

(三)负责办理公物仓资产配置、收缴、调剂、出借、出租、处置及收益上缴等事项;

(四)负责督促有关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搭建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下列公物仓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实物账卡管理制度,定期查验、及时维修和保养,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二)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价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情况。

(三)清查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霉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上缴、调拨、借用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监督管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使用公物仓资产情况,督促其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临时机构在公物仓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具体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移交程序

第十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实物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

(一)低效运转、长期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更新、淘汰后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罚没物品〈限于《 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2011〕13号)规定的一般性物品〉;

(四)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后的剩余资产;

(五)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多余的资产;

(六)市级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如庆典、运动会、展览、论坛、普查等,下同)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七)其它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一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低效运转、长期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年末应当对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低效运转、长期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清单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指派资产管理中心现场核实后,属于公物仓可周转调剂使用的,通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调拨手续,移交公物仓管理;其他资产由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置。

对长期闲置易影响使用寿命的电子设备等资产,单位在年度中间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调拨手续,移交公物仓管理。

(二)更新、淘汰后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单位应当在购置新资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清单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指派资产管理中心现场核实后,属于公物仓可周转调剂使用的,通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调拨手续,移交公物仓管理;其他资产由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置。

(三)罚没物品。由单位在结案后1个月内将资产清单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指派资产管理中心现场核实后,属于公物仓可周转调剂使用的,通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调拨手续,移交公物仓管理;其他资产由单位按浙财预〔2011〕13号规定处置。

(四)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后的剩余资产。由单位按规定编制清算报告(非独立核算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调拨手续,移交公物仓管理。

(五)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多余的资产。由合并后的单位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调拨手续,移交公物仓管理。

(六)市级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查盘点,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调拨手续,移交公物仓管理。

(七)其它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公物仓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中心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资产核实无误后,可直接组织清运,调拨手续另行办理。

不宜集中或者运输成本过高的物品,可在办理调拨手续后,暂由原单位保管。

第十三条 对应当移交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拒不移交的,经查实后,在下年度资产配置或资金安排中予以扣减。

第十四条 移交单位应当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并附相关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等)。

资产管理中心接收资产时,应当组织现场查验,向移交资产单位开具《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凭据》,并及时组织入库(暂由原单位保管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凭据》,核销有关资产账务。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调剂、出借、出租和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的调剂。行政事业单位年度中间追加(调整)预算涉及资产配置的,由单位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资产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配置。调剂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