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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浙价检〔2002〕2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教育收费治理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也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的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落实工作。


   二、本省区域内级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均应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教育收费公示的项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