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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2007年12月14日                                                    吉地税发〔2007〕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