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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科资〔2024〕24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 号)等政策意见,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20日



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 号)等政策意见,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实施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以及市级总部企业(统称“总部企业”,下同);财政补助是指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

二、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各级财政性资金。计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额以该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研发投入金额为依据。

四、获得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浙江省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杭州市重点发展的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五大产业领域。

(二)企业经营满2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企业自主创新活跃,研发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并单独建账。其中,规上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应同时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

(三)企业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违规行为,且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五、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科技型企业

1.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对象按不超过新增额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直接给予200万元补助。

上述“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