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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

  (二)个人负担部分,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居民用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并履行相关定价手续。

  第八条  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免予征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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