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险费用总额控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人社规〔20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定点单位:
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平稳、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按照《
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医疗保险费用总额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额控制管理的原则
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是国家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实行医疗费用总额控制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物价水平、参保人员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向各定点单位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目标。
二是坚持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的原则。定点单位必须及时、有效地给予真正需要医疗服务的参保人员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治疗,不得通过各种变相手段诱导、刺激医疗需求,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三是坚持促进定点单位加强自我管理的原则。定点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基本医疗待遇与服务质量的相关办法与措施,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坚决杜绝各类不规范服务现象的发生。
二、总额控制管理的措施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