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价格决策成本调查办法》的通知
连价规〔2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价法〔2018〕112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市局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连云港市价格决策成本调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政府价格决策成本调查办法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5年10月15日
附件
连云港市政府价格决策成本调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成本调查工作流程,加强调查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连云港市物价局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流程》(连价本字 〔2010〕256号)文件基础上,依照《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苏价规〔2015〕1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江苏省成本监审目录范围的通知》(苏价本〔2015〕2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需要实施成本调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调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测算的活动。原则上由项目主办业务处室实施。重大项目由局主要领导根据情况指定成本机构牵头、业务处室配合共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服务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价格决策成本调查是成本监审的重要补充,其结论是政府价格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六条 成本调查适用范围包括:
(一)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和听证目录的项目;
(二)未正式营业或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项目;
(三)运营期未满一年的项目;
(四)无法提供一个年度以上完整准确财务资料的项目;
(五)价格决策工作需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成本调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成本情况、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二)具有可比性的同类项目的成本情况、定价水平等;
(三)具有可比性的同类项目的历史定价政策依据及水平等;
(四)政府相关部门、项目服务对象及社会各方面针对成本和定价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八条 已出台行业成本监审办法的调查项目,应参照专项成本监审办法的审核标准开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