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农渔发〔202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现将《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7日
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我省渔港的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监督管理。
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船的基础信息录入、更新及校对,监督所辖渔船落实进出渔港报告的规定要求;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告进出辖区渔港渔船的抽查,核实报告情况。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协作监管机制,确保渔船进出渔港报告信息共享运用、协作监管。
第四条 船长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的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或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等单位或个人报告。
报告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渔船拟进出渔港前,通过“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告。
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无法通过系统报告的,可委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或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等单位或个人书面报告(见附件)。
第六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