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温市监〔2015〕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市监规〔2023〕4号》规定,标题删去“(试行)”。修改后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
现将《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责任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
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责任约谈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和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约谈,是指我市各级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约谈组织单位)为了防范和控制食品生产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立即落实责任,查明原因,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第四条 约谈的对象和范围:
首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的;
(四)群众投诉举报、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协查案件较多的;
(五)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但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市局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约谈方式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约谈组织单位参加约谈的为相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要时由分管领导参加。食品生产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宣传食品生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
(二)通报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尽快解决问题或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