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委关于废止《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两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建市发〔2023〕3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经我委研究,决定废止下列文件:
1.《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9〕37号);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14〕197号)。
上述文件自2023年12月6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建市〔2019〕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删除第二十四条中的“并通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特制定《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标专家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入库、随机抽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自依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招聘、推荐、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系统。各区、县(市)不再另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评标专家库。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信息汇总工作和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软件开发、硬件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的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评标专家分类】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专业类别齐全、人员数量合理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七条【评标专家选聘条件】评标专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三)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四)有不少于3个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最高级别);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取消过评标专家资格;
(七)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第八条【资深专家选聘条件】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招聘资深专家,招聘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资深专家主要负责专业技术论证、标后评估、复杂疑难事项咨询等工作。
资深专家除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登记的特级、大型一级施工企业或者综合、甲级监理企业、甲级造价咨询企业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或者在我市登记的甲级勘察设计企业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建筑师、总规划师、总工程师的;
(二)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其中任一项技术职称或称号的;
(三)担任过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技术、经济负责人的;
(四)参与制定或起草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
(五)获得全国、省部级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奖的;
(六)在工程建设领域获得的科研成果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并在国家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专著或论文的。
第九条【评标专家选聘方式】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市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聘期3年。
第十条【评标专业】评标专家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从事专业或自身能力申报评标专业。每位评标专家最多申报3个专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信息变更申报】评标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从事专业、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变更。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专业类别要求】评标专家库应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若专业类别人数少于50人的,在招标时从该专业中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其余评标专家在其他所有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信息保密】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任何数据。
第三章 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抽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除市级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项目评标需求外,应在评标当天从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类别,从相应专业中进行抽取,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为评标专家抽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临时评标专家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没有或缺乏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评标专家。项目有特殊要求确需组建临时评标专家库的,由招标人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组建和使用临时评标专家库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补抽】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进行补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一)经确认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需要回避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被终止评标活动的;
(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对外公开。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具体信息。
第十八条【远程异地评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稳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
远程异地评标应当依托专有网络,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通过远程调度、评标专家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督等方式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现远程异地评标所需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评标回避】评标专家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一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合同、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的少量股份者除外)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