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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南京市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南京市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
宁价服〔2017〕2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发改规字〔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市域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经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南京市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策通知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1.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3号),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政府制定发布基准运价(包括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车公里基准价,下同)和浮动幅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基准运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包括起步价/起步里程、车公里价,下同)。

2.将燃油附加费并入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基准运价的浮动包括燃料价格(油价、车用天然气价格等)因素在内的变化,不再单独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二、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策

(一)基准运价

1.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

普通车:11元/3公里;中档车、纯电动车:11元/2.5公里;高档车:11元/2公里。

2.车公里基准价

超起步里程的车公里基准价,普通车:2.4元/公里;中档车、纯电动车、高档车:2.9元/公里。

(二)浮动幅度

在基准运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

(三)全天候全程双计费、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

当巡游出租汽车行驶时速在12公里/小时(含)以下(包括停驶)时,全天分时段差异化计时收取低速行驶费,即交通高峰时段以外的全天其他时段,每5分钟按实际执行车公里价计时收取低速行驶费;交通高峰时段(7:00-9:00和16:00-19:00),每5分钟按实际执行车公里价的1.5倍计时收取低速行驶费;取消5分钟免费候时政策。

(四)夜间服务费按比例收取

夜间服务费(23:00-次日5:00),按实际执行车公里价的20%收取。

(五)返空费

超20公里以上里程,按实际执行车公里价的50%收取。

(六)合乘费

按合乘里程费用的70%,由合乘人员分别支付。

(七)其他

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发生的过路、过桥、过隧、过渡费由乘客支付。


南京市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策

车型

运价

普通车

中档车、纯电动车

高档车

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

11元/3公里

11元/2.5公里

11元/2公里

车公里基准价

2.4元/公里

2.9元/公里

2.9元/公里

浮动幅度

在基准运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


非交通高峰时段双计费

交通高峰时段以外的全天其他时段

当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含),按实际执行车公里价/5分钟

计时收取低速行驶费


交通高峰时段双计费

交通高峰时段(7:00-9:00,16:00-19:00)

当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含),按实际执行车公里价1.5倍/5分钟

计时收取低速行驶费


夜间服务费

23:00-次日5:00,按实际执行车公里价的20%收取


返空费

超20以上公里里程,按实际执行车公里价的50%收取


合乘费

按合乘里程费用的70%,由合乘人员分别支付


其他

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发生的过路、过桥、过隧、过渡费由乘客支付







三、具体要求

1.鉴于目前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仍实行许可准入的实际情况,同类车型的实际执行运价宜行业统一和相对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调整实际执行运价,应当提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实施。

2.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实际执行运价明码标价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的显著位置张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签,不得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统一收费标准》(宁价非字〔1991〕148号、宁公价字〔1991〕308号)、《关于南京市出租汽车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宁价服〔2005〕268号)、《关于南京市出租车实施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通知》(宁价服〔2007〕2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宁价服〔2009〕160号、宁财建〔2009〕492号)、《关于南京市新增出租车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宁价服〔2013〕230号、宁交客〔2013〕318号)、《关于制定南京市市域纯电动出租车运价的通知》(宁价服〔2014〕25号)、《关于南京市市域出租车在早晚高峰期实行“双计费”的通知》(宁价服〔2014〕38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1月1日


来源: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