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发改规字〔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各区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苏价工〔2018〕107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户纳入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对用水量超过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对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并完成用水核查或审计的用户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对暂无定额标准、尚不具备实行超定额管理条件的用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同一用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计划)
市、区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用户生产、经营、生活等需要,以及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核定计费周期内的综合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每年的1月31日前确定用水总量,并于6月和12月下达。
(一)计算公式
综合定额用水量=定额指标数量×用水定额标准×(1+增减系数)。
计划用水量=本周期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减系数)。
其中:增减系数依据用户节水创建、水平衡测试、用水报表报送等情况核定。本周期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3×去年同周期用水量+2×前年同周期用水量+大前年同周期用水量)/6。
(二)计费周期
每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
(三)定额(计划)调整
非居民用户因用水规模、行业性质等发生变化,应向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定额(计划)用水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证明材料完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三、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户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超过部分除按规定的自来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按以下标准征收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定额(超计划)10%(含)以内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1倍加收;
(二)超定额(超计划)10%且不超过20%(含)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2倍加收;
(三)超定额(超计划)20%且不超过30%(含)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3倍加收;
(四)超定额(超计划)30%以上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5倍加收。
四、收费方式和资金用途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负责征收,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区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非居民用户应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如发生不及时、不足额缴纳的情形,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