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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价医〔2014〕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级公立医院、在杭部队武警医院、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0号)精神,现就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省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以2012年药品差价为基数,综合考虑医院结余状况和省级医院医疗服务补偿能力,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综合配套,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政策调整与医保、财政、卫生、医院管理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因实行药品零差率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统一政策,适当兼顾。既考虑全省价格改革政策的统一性,又考虑省级医院的特点,既考虑省级医院的共性,又适当兼顾省级医院补偿的不平衡。

二、医药价格改革主要内容

省级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按进价“零差率”销售,同时调整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服务价格,调整标准为:

诊查费(含挂号费、药事服务成本):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0元/次,住院诊查费15元/日。

护理费:等级护理费20元/日,特级护理费5元/小时,精神病护理每日35元,其他护理费相应调整,按次计费的按特级护理费调整幅度调整。

治疗费(包括病理检查、精神心理卫生检查、康复检查评定收费):按平均30%幅度调整。其中口腔科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