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字〔2017〕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泰政办字〔2018〕87号 )规定,第十六条中的“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修改为“并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第二款:“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第十八条第七项修改为:“如遇水库工程改建、扩建或除
险加固等,应当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泰政字〔2022〕63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请结合引用。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泰安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建设管理、防汛、工程维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管理体制范畴,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型水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小型水库资产管理体制,小型水库管理由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具体水库管护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管理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由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徂汶景区管委负总责,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负责领导、协调处理水库安全管理事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小型水库应当完善必要的交通设施,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办公设备及生活设施,保障通水、通电、通路和通信畅通,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建设工程以及保护活动,按照《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管护任务较重的小型水库,可以设立水库管护单位,按规定配备人员,具体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不设水库管护单位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