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苏职称〔2023〕36号
各技工院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本资格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pdf【见附件】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