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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3〕13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2、代开发票分类明细账
3、代开发票情况统计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全省地税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地税机关代开发票行为,正确履行代开发票工作职责,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全省发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地方税收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涉及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且不符合发票领购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应在向其税法规定的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申请代开发票。具体包括: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虽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但临时发生超出登记经营项目或其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三)外省(市、县)持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等有关证件到本辖区经营的纳税人;
(四)经税务机关认定其他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除具有完税证性质的定额发票外,其他代开发票的种类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代开发票工作要坚持发票与税款分离、先缴税再开发票的原则,即代开发票人员不直接征收税款,征收税款人员不直接代开发票;先申报缴纳税款,后代开发票。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申请代开发票的有效证明,主要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代开发票应征税款的适用税率,按现行地方税收的法律法规执行。实行综合征收率的地区,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兼顾毗邻地区,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综合征收率,报省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