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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南浔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南浔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发改商价〔2014〕319号


南浔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南浔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将交纳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三、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标准为:多层住宅2800元/户,高层(小高层)住宅3000元/户,排屋4000元/户,别墅5000元/户。

  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多层、高层(小高层)住宅2000元/户,排屋3000元/户,别墅3500元/户。

  对低保困难家庭、享受低保补助金的残疾困难家庭、低收入职工家庭实行优惠政策,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减半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四、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