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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4〕43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2014年5月20日



浙江省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保医师服务编码

医保医师服务编码实行一人一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经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医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编制服务编码。

新录用的或被注销服务编码的医师,应当参加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取得或恢复服务编码。

浙江省医保医师服务编码由大写英文字母“YB”和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组成。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本机构所属医保医师与其服务编码的对应关系录入医院HIS系统,并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上传相关信息数据,与经办机构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库进行匹配。匹配失败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联网结算。

二、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文本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订。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制管理,累计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中止或解除《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医保医师服务协议》文本(一式两份)统一交与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与医师办理签订协议事宜。协议样式由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附件1)。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多点执业的医师,由执业的每家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向执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省医保医师信息档案库查询核实,按执业地统筹区不同可分别签订服务协议。

参加省内进修、对口支援、技术协作等项目的医师,服务期限在一年内的,由接收医院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省医保医师信息档案库,对该医师服务编码进行核实并录入,不再重新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期间发生违规行为的,按该医师与原执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期限与其所属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期限一致。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中止或解除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同时中止或解除。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订期内没有发生解除协议情形的,且医师本人未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的,协议期满自动延签下一个协议周期。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中止或解除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医保医师服务编码封锁或注销,该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急救除外)。

三、积分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保医师实行积分累计考核管理,每个自然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医保医师有违规行为的,扣除相应的分值。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医保医师与多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初始分值不变,扣分累加计算。跨统筹区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由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相关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作出处理。

(一)扣分办法

1.医保医师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次计扣12分:

(1)被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医师、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被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的;

(2)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不合格,被暂停执业活动的;

(3)因违规被定点医疗机构停止处方权的;

(4)通过编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办理虚假住院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门诊、住院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6)被举报查实存在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的;

(7)故意曲解医保政策和管理规定,挑动参保人员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8)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9)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危害参保人员利益或造成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

2.医保医师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次计扣6分:

(1)故意不核实患者身份,导致冒名住院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2)故意为参保人员串换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3)故意夸大、掩盖医疗事实,造成医疗保险基金较大损失的;

(4)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医疗责任事故造成参保人严重伤害的;

(5)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较大损失的行为。

3.医保医师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次计扣2分:

(1)将服务编码转借给被中止、解除或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开具医保处方的;

(2)冒用其他医保医师服务编码开具医保处方的;

(3)医疗收费与病历记录、医疗操作不符的;

(4)故意分解检查、治疗、处方和收费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5)不因病施治,过度医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6)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4.医保医师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次计扣1分:

(1)未按规定核验就诊人员身份,导致冒名门诊就医的;

(2)不按规定查看既往就诊记录、记载门诊病历,导致重复配药、重复检查的;

(3)违反医疗保险药品配药量、限制使用条件规定,或无充分理由超药品使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