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粮食物资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1〕309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粮食物资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发布的《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发改价格〔2021〕7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8月9日
浙江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我省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发布的《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发改价格〔2021〕77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政府猪肉储备是重要民生商品储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生猪和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重要政策工具。近一段时期,“猪周期”叠加非洲猪瘟疫情和新冠肺炎疫情,生猪产业正常运行受到严重影响,政府猪肉储备发挥了一定的保供稳价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政府猪肉储备调节工作,提升生猪和猪肉市场调控能力,合理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保障生猪生产相对稳定、猪肉市场有效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构建分工明确、协调统一、灵活高效、运作规范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合理平滑“猪周期”波动,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影响,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联动。加强省市之间、部门之间、政企之间等协同联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执行效率,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平急兼顾。强化政府猪肉储备平时调节和应急调控功能,合理设置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规模,创新储备吞吐方式,平时灵活调节市场周期波动,急时快速有效满足应急调控需要。
坚持精准高效。科学选择监测预警指标,不断丰富完善逆周期调控手段,注重预调早调微调,提升储备调节能力,合理把握时机、节奏和力度,不断提升政策效能。
坚持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兼顾生产与消费、猪肉与替代品、当前与长远,围绕储备调节目标,不断优化机制设计和操作执行。
三、监测预警
完善生猪行业和猪肉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增强科学性和预见性,为发挥政府猪肉储备调节和市场引导作用提供基础支撑。
(一)监测分析。强化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多维度、智能化的监测分析系统,提升准确性和实效性。统筹考虑生猪产业关键环节及繁育周期,完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重点跟踪分析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全省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等指标变化。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采用省农业农村厅定点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及环比变化率数据;猪粮比价采用省发展改革委监测统计的每周生猪出栏价格与全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的比值,根据近年生产成本数据测算,对应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7∶1;精瘦肉(主要指前腿、后腿等部位去皮去骨去油脂的纯瘦肉)平均零售价格采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监测的主要超市、集贸市场精瘦肉全省平均零售价格。研究编制生猪养殖成本收益指数,适时纳入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二)信息发布。进一步加强省政府网站有关生猪行业和猪肉市场信息栏目平台建设和完善,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猪粮比价和能繁母猪、仔猪、生猪、白条肉、猪肉等量价信息,及时发布涉猪政策和疫情信息等,实现信息共享,引导市场主体自主调节生产经营决策,主动适应市场形势变化。
(三)预警机制。精准选择预警指标,合理设置预警值,细化完善预警程序。加强部门会商,确认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口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防止生产供应和价格大起大落。将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全省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作为预警指标。预警区间划设如下。
1.过度下跌情形预警分级。重点引导养殖户平稳有序减栏,避免恐慌性集中出栏。当猪粮比价低于6∶1 时,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三级预警;当猪粮比价连续3周处于5∶1~6∶1,或能繁母猪存栏量单月同比降幅达到5%,或能繁母猪存栏量连续3个月累计降幅在5%~10%时,发布二级预警;当猪粮比价低于5∶1,或能繁母猪存栏量单月同比降幅达到10%,或能繁母猪存栏量连续3个月累计降幅超过10%时,发布一级预警。
2.过度上涨情形预警分级。重点引导养殖户有序扩产,避免非理性过度补栏。当猪粮比价高于9∶1 时,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三级预警;当猪粮比价连续2周处于10∶1~12∶1,或全省精瘦肉零售价格当周平均价同比涨幅30%~40%之间时,发布二级预警;当猪粮比价高于12∶1,或全省精瘦肉零售价格当周平均价同比涨幅超过40%时,发布一级预警。
对相关预警指标,综合考虑生猪养殖成本变化和盈亏平衡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东部区省份相关预警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四、储备调节
保有一定数量政府猪肉常规储备,保持必要调节能力。根据不同预警情形,及时启动储备投放和临时储备收储等响应措施。
(一)常规储备。政府猪肉常规储备是为满足市场调控和应急投放需要建立的常设储备。常规储备中可设置一定规模的应急储备,专项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
1.储备规模。常规储备由省级有关部门会商确定。常规储备分为省级和城市两级,其中城市常规储备按城区常住人口3天消费量安排,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应适当增加规模;省级常规储备按不低于本省城市常规储备规模的50%安排。城区常住人口参照建设部门数据,人均消费量参照国家层面数据。
2.储备品类。常规储备可采用冻猪肉或活体猪存储等方式,其中冻猪肉存储占比不少于50%,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等特殊情形时要及时提高冻猪肉存储占比。省级常规储备管理按照《浙江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各市要落实省下达的任务,加强本地区常规储备管理。
(二)价格过度下跌情形下的储备响应。当生猪大范围恐慌性出栏、生猪和猪肉价格大幅下跌时,实施临时储备收储,以有效“托市”。政府猪肉临时储备为一定时期内临时收储的除常规储备外的冻猪肉或活体猪储备。
1.启动条件。过度下跌三级预警发布时暂不启动临时储备收储;二级预警发布时视情启动;一级预警发布时,启动临时储备收储。
2.启动层级。采取三级启动模式。(1)国家层面发布过度下跌一级预警时,我省启动收储。(2)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东部区内任一省份启动临时储备收储时,我省同步启动收储。(3)我省发布过度下跌一级预警时,启动收储。
3.收储规模。全省临时储备规模由省级有关部门会商确定。按前述规定需启动临时储备收储时,按照有效“托市”的目标要求,确定省级和各市收储规模。
4.收储方式。根据价格下跌程度,采用不同的收储模式。临时生猪收储,通过增加临时性生猪储备指标的方式实施,阶段性减少市场供给。临时冻猪肉收储,在临时生猪收储的“托市”效果无法显现的情形下,收储省内生猪屠宰加工的冻猪肉。
各市要根据省下达的任务,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临时储备收储工作。
(三)价格过度上涨情形下的储备响应。当生猪及猪肉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明显上涨时,投放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