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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0〕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预[2008]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现就我省(含青岛,下同)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财预[200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