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计〔20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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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2015年3月31日起实施。原《关于下达<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计[2007]151号、杭财基[2007]585号)、《杭州市区河道综保项目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杭河建〔2012〕33号)同时废止。
附:《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8日
杭州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确保杭州市区河道整治工程顺利、有序开展,加强市区河道整治项目市本级城建资金关键环节的投资控制,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率,现根据《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07〕6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凡列入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市区河道整治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中的河道综保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资金为市本级出资部分资金。
第二条 资金拨付原则
(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二)依据《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规定,遵循出资比例;
(三)遵循“按专项计划、按批复概算、按资金预算、按拨付程序、按拆迁或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按审核结果”原则,由市财政直接拨付;
(四)拨付总额遵循计划安排数、项目概算批复数、市本级城建资金承担部分的95%以及相关合同数的孰低原则。
第三条 资金拨付的程序
(一)一级整治标准河道项目的拨付
保护线以内: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基(2013)1444号]执行。
保护线以外:参照二、三级整治标准河道项目的拨付。
(二)二、三级整治标准河道项目的拨付
1、请款时点:
(1)项目启动资金50%: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且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开始或土建工程开始后,经对请款资料审核后按项目概算批复数市本级城建资金承担部分的50%予以拨付。请款资料须提供立项批复、项目勘测成果资料、拆迁方案、征地拆迁明细总表(或工程开工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