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办〔2013〕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温州市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用砂包括天然砂和机制砂,其中天然砂指河砂、山砂、海砂。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工程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为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用砂备案登记管理机构。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用砂实行月度备案登记制度。预拌混凝土企业(包括施工现场临时搅拌站,下同)应在每个月前7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用砂情况报当地备案登记管理机构,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三)所用砂的合格的检测报告,其检测指标同第六条要求,两种及以上品种的砂混合使用的,需提供各组分砂的检测报告及混合砂的检测报告,并需注明混合比例;
(四)使用海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还应提交供应商出具的合格证等质量证明资料,如无质量证明资料的,应提交本企业符合产能要求的海砂淡化设施证明;
(五)企业用砂质量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用砂备案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企业提交资料齐全的基础上颁发备案登记证明。企业用砂品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以上(一)、(三)、(四)项资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用砂备案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备案登记信息库和企业信用档案,并对预拌混凝土用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备案情况及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有完善的检验设备,预拌混凝土用砂应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应建立验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