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企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现将《
企业年金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8年2月1日起,用人单位建立、变更或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应严格按照《
企业年金办法》执行,并向我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