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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度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度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房委〔2008〕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与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特制定《2008年度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2008年度嘉兴市市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规范与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嘉政发〔2008〕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市房委办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对象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对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的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二、申请原则

1、本次经济适用住房(指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下同)申请中一户家庭的含义: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职工)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为一户(如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也为一户);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单独成户。

2、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政府优惠的其他政策性住房。

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三、申请对象

(一)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具有市区城镇(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年龄在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

结婚、离婚日期分别为公告受理之日前。

3、属低收入家庭,即申请对象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2007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含)。

“市区2007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申请人数×80%计算。(2007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238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承租公房具结书,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2、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3、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2004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住房。

6、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属上述第一款确定的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申请认定

(一)受理。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如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单位收入及住房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有无宅基地建房证明。

(4)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5)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

(6)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对象有职务(科级或科级以上)或职称(中级或中级以上)的,提供相应的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职称证书与单位聘任证书及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劳模的可提供劳模证书。

(8)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递交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校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辖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住房审核。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天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房委办。

(五)摇号选房。由市房委办经公开摇号程序,对选中的申请对象在自主选择后核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或《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

五、销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1、发布信息。根据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预售时间、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2、摇号轮候。以申请对象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电脑摇号,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大于今年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时,以摇号产生的号码为准,按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1:1的比例确定进入该批次选房的购房人,摇号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未中选的申请对象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申请。

3、自主选择。申请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按照公开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由购房人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名额选完为止。选择实物购房的,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结束后领取《准购证》;选择货币补贴的,在提供的货币补贴名额内选择,选择结束后领取《货币补贴证》。

申请对象在领取《准购证》、《货币补贴证》后放弃购房,需将《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返还市房委办办理核销手续,取消该批次购房资格,以后需要申请的须重新申领《准购证》。如申请对象不返还《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将不能参加以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申请对象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补贴金额,视作自动放弃,以后需要申请的须重新申领《货币补贴证》。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未取得《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申请对象经公示后符合申请条件并经过选房程序(领取《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后)但最终放弃购房的,二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4、签订合同。选择实物购房选房后的申请对象,在通知的时间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其中符合《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自行在市场上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