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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5〕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给合我省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状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要求地税机关要进行欠费公告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对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进行公告的同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也要进行公告。现就欠税(费)(以下简称税)公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欠税公告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欠税公告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督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补交欠税。为此,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欠税公告的认知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当地情况和税收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总局公告办法)。在注重宣传实效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片、印发宣传小册子和培训辅导等方式向当地的党政领导、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明确权限、程序,将欠税公告工作落实到位
(一)权限
各级地税机关欠缴税款(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的合计数)的公告权限,按照总局《公告办法》执行。
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合计数在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市局负责公告;欠缴社会保险费合计数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公告。
(二)职责
各级征管部门负责承办本局的欠税公告工作;市、县区局的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