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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用海审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用海审批目录》的通知
浙海渔发〔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用海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相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用海审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符合目录的项目用海可以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各属地政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依批准用途行使,只用于公共利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