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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苏州市管辖范围区内从事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鼓励和促进各相关单位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杜绝各类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五条  外地进苏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并在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后向有关部门申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未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六条  省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是否有依据?)
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或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的行业确认书。
第七条  未录入“苏州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安装前应当在该系统内进行设备登记。登记应当上传以下资料原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监督检验证明;
(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五)购销合同和发票;
(六)产权登记证明。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不得超资质、超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转包、出借、出租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上岗人员,每台塔式起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应在办理告知登记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出租前必须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出租的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不得出租与产权登记、告知登记不符的起重机械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起重机械,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部门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不得安装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不得变形或严重锈蚀、开裂、脱焊,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三)对安装(顶升)拆卸过程所需要的各类辅助设备及工具等应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存档;
(四)地脚螺栓、标准节螺栓等连接件必须符合标准;
(五)在安装(顶升)拆卸前,必须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