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砂浆发展与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建发〔2017〕66号
各区县(市)、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和地材处,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房产监察支队:
为深入贯彻《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94号)、《
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14〕113号)精神,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砂浆发展与应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规范使用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施工图设计审查,对“禁现”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要求的,不予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要及时根据各地“禁现”政策规定的“禁现”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详见附件1),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已通过审查的“禁现”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核查,对文件中未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要求的,向有关单位提出改正意见。
“禁现”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实行招投标的,要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未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杜绝违规现场搅拌砂浆情况发生;要及时向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外地企业需向市散装水泥地材处进行项目登记)订购预拌砂浆,确保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
监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工程项目预拌砂浆使用的日常监理工作,对“禁现”项目,从工程开始就要对建设、施工单位书面提出项目使用预拌砂浆要求,严格落实项目使用预拌砂浆各个环节,对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
二、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合力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招投标文件备案审核,对未将使用预拌砂浆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的不予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日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监督范围,除特殊情况外,施工现场不允许放置砂和水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要责令改正,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应以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行查处或抄告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查处;要将使用预拌砂浆要求列入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相关内容,并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外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供货的,需核验市散装水泥地材处出具的项目登记材料。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大对“禁现”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进行现场搅拌砂浆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违规行为,按《
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