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的出租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建设“和谐嘉兴”,现就贯彻实施《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出租房屋是新居民居住的主要场所,目前我市65%以上的新居民居住在出租房内,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内容、时限、办理途径等事项,规范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以业管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的工作精神,从源头上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要从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贯彻实施《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顺利贯彻实施。
二、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房屋出租管理水平
要根据《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