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2017年6月20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人社规〔2017〕12号文发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
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
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人社规〔2015〕14号)文件精神和城乡统筹、市级统筹等工作要求,经研究,调整我市部分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血友病患者,诊断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