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函〔202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9〕9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0〕104号)、《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54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一)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体系。
(二)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本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但必须确定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等级的对应关系。
(三)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 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采取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科学的评价方式。
(四)提升企业评价服务能力。深化产教融合、企校合作,支持企业为院校学生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引导院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央企、省属等各类企业及其子公司应主动与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企业,经所属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属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全面推行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评价对象。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技工院校向所属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经备案可对本校学生、属地的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评价范围。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须与院校专业设置相对应。对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须与学校开设的专业一致,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三)评价方法。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对学生的认定可考虑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本专业(科目)学科成绩可视同理论考试成绩;对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严格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核。
三、积极推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评价对象。申报机构经所属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属地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的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三)申报条件。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机构,需满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在湖北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鄂人社函〔2020〕31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四)评价标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