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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5-19 鄂人社发〔2017〕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根据《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7〕1号),经研究,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向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全省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具有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具有其他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

(二)非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湖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承担。

(三)非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

学校具有高职高专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具有其他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

(四)具备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校向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评审组织和评审办法

(一)组建评委会。组建相应的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及评委会办公室。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高校自行组建后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其中市属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初)级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职改办)批准,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高校高、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评委会办公室应于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30天内组建完成。

(二)制定评审办法。各评委会要制定职称评审工作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数使用、评委抽选、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制、问责办法等。

(三)制定评价标准。申报评审标准按照现行《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4号)、《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执行。各高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岗位特点,自主制定不低于省基本要求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要体现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重社会服务的导向,并注重人岗匹配。

(四)组建专家评委库。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湖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鄂职改字〔2006〕2号)相关要求组建专家评委库。条件不具备的高校可以在校外征集专家评委。首次组建专家评委库的高校要将评委库专家信息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书面备案。今后调整专家评委库成员名单时,需按原组建时的程序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组建湖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家评委库,各高校在组建专家评委库时,可根据自身评审需要,从湖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实现资源共享。

各评委会于7月底前将组建评委会情况、评审办法、评价标准、专家评委库信息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省职改办)备案。

三、年度评审和工作程序

(一)核定职数。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7〕1号)有关规定自行核定岗位职数。其他未授予评审权的专业技术系列,根据现有岗位及聘任情况按原渠道自行推荐申报。

(二)制定方案。各评委会办公室在组织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前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报人员与岗位职数情况、资料审核情况、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形式、评委抽选方式、评审程序、监督小组组成等,并于每年开展评审工作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省教育厅备案。

(三)个人申报。组织个人填写综合材料一览表和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报送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申报个人要讲究诚信,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应依照有关文件进行处理。有自主评审权的高校不作全省职称系统网上申报的统一要求;非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仍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同时申报方式。

(四)组织评审。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9名。承担教授、正高级实验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高级实验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

数三分之二的,方可通过评审。

对高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专业),可采取由单位委托或自主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具备评审权的高校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职称申报评审申请。

高校不得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