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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7月18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对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7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2.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删去《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删去《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删去《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五、删去《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经营、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以及港口汽车滚装业务的,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六、删去《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十条。

此外,对以上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