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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辽地税发〔2001〕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标题一“企业缴费额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为基础计算”已被辽政办发[2004]21号标题二相关内容代替。
各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精神,现对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1〕78号)中有关问题调整补充如下:
一、辽地税发〔200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