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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质量发〔2014〕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质法发〔2018〕17号规定,

1.第一部分“计量标准考核”

原“(一)申请和(二)受理”修改为:“(一)申请和受理”。

第1条删除“外省企、事业单位派驻本省的机构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将“计量标准”修改为“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第2条修改为:“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外,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向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同级的质监部门申请考核。计量校准机构异地注册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向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机关同级的质监部门申请考核。”

2.第二部分“备案”

“(二)备案程序”第1条删除“申请”,修改为:“备案均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江省计量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备案材料(1)修改为:“《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申请书》”;材料(3)修改为:“有效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删除材料(4)(5)(6)(7)(8)。

第2条修改为:“负责接收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向申请机构颁发《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并赋予机构备案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20××]浙量校(地区简称)F×××号;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20××]浙量校(地区简称)S×××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删除第3条。

第4条变更内容修改为:“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信息变更。”

申请备案内容变更需提交的材料第(1)项修改为:“(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删除第(2)项,将第(3)项“变更证明文件”改为第(2)项,并修改为:“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证明。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信息变更:涉及的有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经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备案变更,并颁发《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表》

3.第三部分“管理要求”

第1条删除“在有效期内不需再行备案”。

第2条修改为:“……由省质监局审查批准后予以发布实施。要积极鼓励实力强、管理优的计量校准机构做大做强,引导中小校准机构做精做专,争创校准服务品牌,增强计量校准服务有效供给。”

第3条修改为:“……各类计量校准机构在每年1月15日前应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江省计量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计量校准机构上一年度自查报告(见附件),……”。

第4条修改为:“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浙质量发〔2015〕149号),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校准机构(含异地注册、备案的校准实验室)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校准报告等《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督促机构规范运行。”

第6条修改为:“要建立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名单公布制度,提高服务和监督的社会参与度。各级质监部门要公开计量校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对投诉举报要及时予以处理;要充分发挥校准行业组织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经批准后可由该机构牵头负责起草,完11.121

4.第四部分“附件”

删除《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修改《计量校准机构年度自查报告》内容。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2月19日
  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依法监管实施意见

    为依法开展对我省计量校准机构的有效监管,规范其计量校准行为,促进我省计量校准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我省计量校准机构建立计量标准、备案、监管等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计量标准考核
    (一)受理。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派驻本省的机构用于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计量标准,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也可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外省企、事业单位派驻本省的机构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
    2、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外,省内机构建立的用于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计量标准,向其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同级的质监部门申请考核。
    (二)考核。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依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规定实施计量标准考核。
    二、备案
    (一)备案对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均需申请计量校准机构备案。
    (二)备案程序。
    1、申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的计量校准机构(以下简称省内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报其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质监局备案;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报省质监局备案。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独立法人单位需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3)与所开展计量校准项目相对应的、有效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计量校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或计量检定员证书,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劳动 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其中:计量校准机构至少具备1名以上一级或二级注册计量师资质人员;
    (5)机构技术负责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