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鄂人社发〔202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统筹推进全省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9〕9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 人社部发﹝2020﹞96号)等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双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两类人才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二)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三)坚持专业相近。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其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或技能评价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
(四)坚持以用为本。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三、贯通领域
(一)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
(二)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相应的报考资格条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新兴职业、新兴领域贯通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
四、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一)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贯通领域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重点评价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技能攻关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有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贯通领域相应专业职称。
(四)对为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开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奖励,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铜牌及以上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湖北工匠”,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等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五)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可按专业目录选择对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
五、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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