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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决定废止和暂时保留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4〕42号规定,决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白蚁防治事业发展,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和《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省属于亚热带地区,是白蚁危害较严重的省份。近年来,我省白蚁防治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防治技术、隐患防范、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逐步扩大白蚁防治覆盖面,推动传统白蚁防治方式向现代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方式转变,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提升白蚁防治工作水平,推动我省白蚁防治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转变防治理念,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科技水平,强化人才支撑,实现白蚁防治事业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共服务,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本着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坚持“防、治”分离,强化白蚁预防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白蚁灭治。
  坚持科学防治,综合利用。加快构建“防、治、用”综合体系,加大白蚁防治科技攻关,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综合利用白蚁生态功能。
  坚持突出重点,扩大覆盖。重点做好城乡房屋建筑和公益性设施的白蚁防治工作,覆盖面逐步扩大到水利电力、文物古建筑、风景园林、农林果木等领域。
  坚持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完善白蚁防治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白蚁防治和相关收费行为,提供各方满意的优质服务。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底,城市房屋的白蚁预防覆盖率达到100%,逐步覆盖水利电力、文物古建筑、风景园林、农林果木等领域;设区市城区停止使用药物屏障技术,全面实施白蚁防治监测控制技术;完成一批白蚁综合治理示范试点项目;加快引进和培育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全面实行白蚁防治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到2020年,全省停止使用药物屏障技术,白蚁防治监测控制技术应用率达到90%以上,白蚁预防基本覆盖水利电力、文物古建筑、风景园林、农林果木等领域;建成比较完善的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全国保持领先。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白蚁防治方式升级换代。严格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全面推行白蚁防治监测控制技术,禁止使用氯丹、灭蚁灵等高残留药剂,最大限度地减少药物使用量,妥善安全处置遗留的高毒高残留药剂。杭州市、宁波市城区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监测控制技术,其他设区市城区自2015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监测控制技术,有条件的县(市)城区自2015年6月1日起推行监测控制技术。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特别是物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参与做好白蚁防治工程的后期维护工作。省白蚁防治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操作规程,大力推进新型白蚁防治技术重点示范工程项目,加强指导,严格督查,确保完成白蚁防治目标任务。
  (二)扩大白蚁防治领域。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全面实施白蚁预防。2015年6月底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城镇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专项调查,并制订相关的白蚁预防实施方案。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农村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有序推进水利电力、文物古建筑、风景园林、农林果木等领域的白蚁防治工作。
  (三)强化白蚁防治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白蚁防治工作制度,加大白蚁防治机构规范化管理力度。加强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和备案、后期服务保障、处罚整改等一系列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