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明确杭州市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瓶数量规定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12月30日)规定,正文第一段中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 2022 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02月03日)规定,继续有效。一、严格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审批管理。非建城区新建对外经营的气瓶充装单位(包括原取证单位增项)严格按照省质监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通知》(浙质特发〔2006〕404号)文件规定的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执行(详见下表)。
新建充装单位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执行标准:
充装介质 | 储存(生产)能力 | 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只) |
液化石油气 | 300 m3 | 40000 |
氧 气、氮 气 | 空分500 m3/h | 4000 |
氢 气 |
|
2500 |
二氧化碳、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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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
液态工业气体 | 50 m3 | 4000 |
溶解乙炔气 | 200 m3/h | 8000 |
液 氯、液 氨 |
|
200 |
其它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
充装介质 | 气瓶数量(只) | 充装介质 | 气瓶数量(只) |
氧气 | 1000 | 二氧化碳 | 1500 |
氩气 | 1000 | 溶解乙炔 | 4000 |
氮气 | 1000 | 液化石油气 | 6000 |
液态工业气体 | 1500 | 液氯、液氨 | 50 |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车载气瓶不做要求。 |
关于《关于重新明确杭州市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瓶数量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以下简称“规则”)和省质监局《关于气瓶充装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质特发〔2007〕122号)的要求,市局2008年下发了《关于杭州市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瓶数量规定的通知》(杭质特[2008]266号)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文件》),按照新旧有别的原则,对新建、换证(迁址、变更)气瓶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能力以及自有产权瓶数量作出了的规定,九年来执行情况良好。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杭州国际化城市建设的提速,一些充装行业也面临新的问题,为此结合监管实际提出对《规范文件》的修订意见:
一、区别对待“非建成区”和“建城区内”的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审批管理
对“非建城区”的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继续严格实行《规范文件》的要求。
近年来,我市及全国范围内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事故频发,究其原因,多份调研报告和领导批示要求: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出发点,尽快解决供应站不足问题。为此省发改委,从百姓实际需求出发,拟同意在个别建成区范围内新批建小规模液化石油充装站,以解决上述问题。因此,《规范文件》中拟新增:因特殊需要,建城区内新建对外经营的气瓶充装单位(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根据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严格控制建站规模,按照上表要求,以储存(生产)能力为参照标准,等比例要求最低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例如:某区某建成区为解决居民供气难题,省发改委批准新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存能力为50 m3,则对应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得低于:40000×(50÷300)≈6700只。
二、进一步明确车用加气站无需自有产权瓶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第6.3条款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15条款的规定,车用加气站的充装许可对自由产权瓶不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