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建规〔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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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常政规〔201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乡建设局管养范围内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的监督管理。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将此计划公布。市管处每年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市管处网站公布(更新)市级管养的城市道路名录,并在每年年初制订重点道路维修计划。
第五条新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和自来水、排水、燃气、照明、供电、信息等专业管线单位(以下统称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按照地下管线建设需求,依据工程建设规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对相交道路、地块的支管预留的容量和密度,且尽可能将该预留支管的接口设置在道路红线外侧。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七条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重点道路维修计划,结合本单位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需求,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当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并尽可能使道路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确需挖掘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道路的,应经市城乡建设局批准。
同一道路或同一区域范围内,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实施相应管线改造,避免重复开挖。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因地下管线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道路维修计划,每年年初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道路挖掘计划,尽可能使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确需挖掘年度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同一项目应一次性申报接管挖掘方案,(并同步实施至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挖掘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并应向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建设局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材料;
(二)申请人与挖掘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
(三)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四)挖掘位置、范围的平面图(示意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管(杆)线、园林绿化等设施迁移的,申请人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建设局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行政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道路挖掘手续时,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将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管处应定期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