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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通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通知
潍发改价格〔2023〕193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文件精神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我们对《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潍发改价格〔2020〕236号)进行了评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附件

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送环节的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城市、乡镇公共性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城镇燃气)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销售价格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管道燃气的服务价格。包括城镇燃气企业按照气源供应方或用户的要求提供专门输气管道运输服务的代输价格。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本规则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管道燃气的终端价格,由城市综合门站价格(个别市县还要加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
本规则所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调压储气等设施,具备管道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本规则所称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接收站)管道燃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第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由市、县依照政府定价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 同一城镇燃气原则上应当执行统一配气价格、销售价格。远离主城区、配气管网独立的,可单独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销售价格。
第二章  配气价格的制定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制定配气价格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第六条  城镇燃气企业的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指城镇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天然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在单独核定配气价格时,鼓励城市燃气企业将燃气销售、工程安装与燃气配送业务独立,如暂不能实行业务独立的必须实行财务独立;如果销售和配气业务没有分离,则不允许销售获利,气源采购平进平出,只允许弥补成本,包括购气成本和财务成本等。
第七条  归集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八条 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准许成本的核定,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以计入准许成本。
建立激励机制,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供销差率的,降低的损耗由城镇燃气企业和用户共享。共享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2。
第九条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有效资产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运行维护费是与配气业务相关的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之和,但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配气价格的制定。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实际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气量做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配气管网负荷率(实际配送气量除以设计能力)高于4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40%的,原则上按设计能力的40%确定。核定年度配送气量,不包含燃气企业之间的转供气量。
第十一条  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的核定。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原则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为基础,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当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第三章  配气价格的校核与调整
第十二条 配气价格应当定期校核,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燃气配气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城镇燃气管道配气价格。
价格制定或调整过程中,如果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实施,城镇燃气企业可以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通管道天然气的城镇,在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四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前,应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调整居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城市配气价格,要同时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燃气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镇燃气企业有故意瞒报、虚报信息,未经批准进行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则对本地城镇燃气配气价格行为进行管理,同时抄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解读《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

一、起草背景

2017年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思路,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

2018年3月30日,原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对加强和完善我省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国家和省要求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配气价格监管规则。

2018年7月31日,我委出台了《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潍发改物价〔2018〕284号)。2020年该文件到期前,经重新评估,印发了《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潍发改价格〔2020〕236号),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二、制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