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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推进宁波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推进宁波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通知
甬价管〔2015〕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鄞州东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 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号)精神,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宁波市区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居民气价上下游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一)按年度用气量为计算周期,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阶梯用气量在324立方米及以下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95元(含税,下同);第二阶梯用气量在324以上至504(含504)立方米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第三阶梯用气量为504立方米以上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50元。
  (二)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者单个气表对应的家庭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年用气量60立方米。对于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同住,实际居住人口多于4人的情况,依申请,可按户籍人口与《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家庭实际居住人口。具体办法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落实。
  (三)对部分公共服务场所执行居民气价。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等公共服务场所的用户执行居民气价,气价水平按阶梯气价第一档价格的1.1倍执行,即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24元。
  二、建立居民气价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公式
  当上游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可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税)-基期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