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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泰人社字〔2020〕30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各高等院校:

现将《泰安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实施细则(试行)》《泰安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实施细则(试行)》《泰安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实施细则(试行)》3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细则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137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功能区可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程序办法。国家和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对离岗创办企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对欺骗组织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录,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同时,对违规获取的资金、项目、荣誉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
 

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泰安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泰安市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中离岗创办企业的情形。担任领导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程序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一)离岗审批

1.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办企业意愿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须由本人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办企业项目书、《泰安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审批表》(见附件1),明确离岗创办企业的意向和方式。离岗创办企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计划等。

2.审核公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离岗创办企业资格。对于经审核符合离岗创办企业资格的,应将申请人信息、离岗创办企业的意向、方式、期限等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离岗创办企业资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研究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离岗创办企业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集体研究批准后,在《泰安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办理手续。

4.订立协议。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订立离岗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社会保险、保密、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离岗期满返岗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二)延期审批

1.个人申请。离岗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科研人员有意愿延长离岗创办企业期限的,须由本人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泰安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延期审批表》(见附件2)以及尚未实现盈利的相关证明材料。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2.审核审批。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离岗创办企业延期资格。对于经审核符合延期资格的,在《泰安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延期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办理延期手续;对于经审核不符合延期资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通知其返岗工作。

3.修订协议。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与申请人协商后修订离岗协议,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三)返岗审批

1.个人申请。离岗创办企业期满或期间,科研人员选择回到原单位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泰安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满人事关系处理表》(见附件3)以及离岗创办企业报告。

2.审核审批。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泰安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满人事关系处理表》上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办理返岗手续。同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须根据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情况,为其出具鉴定存入个人档案。

3.岗位聘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三、离岗期间人事管理及相关待遇

1.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

2.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

3.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

4.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6.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附件:1.《泰安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审批表》

      2.《泰安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延期审批表》

      3.《泰安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满人事关系处理表》

泰安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泰安市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中,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情形。担任领导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程序

科研人员提出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不同意的,须明确告知申请人理由;自收到科研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原则同意。

1.个人申请。凡有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意愿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须由本人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泰安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审批表》,明确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意向和方式。在职创办企业的,还需提交创办企业项目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计划等。

2.审核公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资格。对于经审核符合资格的,应将申请人信息、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的意向和方式、期限等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研究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集体研究批准后,在《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办理手续。

4.订立协议。经批准兼职创新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与科研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涉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