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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5〕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杜绝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监管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党政一把手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指示精神,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上下联动、强化责任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把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到位。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消防绍兴市支队,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区、县(市)政府,管道(燃气)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油气管道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合力强化对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各相关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及相关乡镇(街道)分别建立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改、公安部门牵头,乡镇(街道)由政府负责牵头。

  二、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明确发改、公安为双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监管职责。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以下相关部门(单位)的管道安全监管职责:

  市国土局:负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管道突发事件造成环境污染时的现场周边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区域及损害程度评估。

  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市规划局:对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管道工程建设选址、管道工程规划许可、管道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进行确认等实施规划行政管理;对管道工程竣工测绘和测绘成果进行备案等实施测绘行政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施工时管道的安全,保障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险时道路的正常使用等。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管道企业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水土保持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管道所涉农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配合相关部门(单位)解决农业生产设施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法占压等问题。

  市林业局:负责管道所涉林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解决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植树造林及种植深根作物等问题。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成品油配送体系和市级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负责管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市政府授权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消防绍兴市支队:参与管道设施安全事故救援抢险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和监管负总责。制定本区域内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处置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对沿线群众进行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协调解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时的临时用地等事项。

  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管道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负责。

  三、强化管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完善管道设施标识,特别要加大重点区域和地段管道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立密度,防止因标识警示不清、管道走向指示不明等原因导致第三方盲目施工等行为发生。管道企业要加强城镇区域管道线路巡查,及时制止并向当地管道保护部门报送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