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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苏州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苏州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颁布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苏州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1.配置电梯的7层以下住宅按20元/平方米交存;7层及以上12层以下住宅按22元/平方米交存;12层及以上,并且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住宅按24元/平方米交存。建筑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住宅,按建筑安装实际决算费用1%计算交存。

2.配置电梯的单一产权独立式住宅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