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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水经管〔2018〕11号

 

各区县水务局、卫计委、物价局,高新区水务处、卫计委、经济发展局,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水务局、卫计委、审计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根据《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市水利与渔业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物价局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物价局

                                2018年8月21日

 

淄博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安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居民用户、城市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是指当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居民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时,通过储存、加压等方法向用户供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安保设施、管理用房等相关设备及基础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消防和景观绿化等公共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淄博市城镇规划区内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水质管理、卫生监督监测、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等。

第四条  市、区(县)城镇居民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具备条件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地上建设方式。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供水企业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投资建设。在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未涵盖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成本的过渡期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与城镇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设计、建设、管理协议,并承担设计、建设费用。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承担其供水业务的城镇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并负责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城镇供水企业所有。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会同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等资料以及工程场地周边的城市供水管网资料,确定经济合理的二次供水方式及工程设计、施工方案。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具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采用蓄水池或水箱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应当消毒处理。设计的卫生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新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小区建设单位修建厕所、排水及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二次供水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要求。

鼓励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设备。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和淘汰的给水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未取得卫生部门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许可。

新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及卫生许可后,方可向城镇居民供水。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与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改造与移交

第十四条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现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规范化改造。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范化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系统设施,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接受,并签订资产转移手续。城镇供水企业在接收现有供水设施时,应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卫生等法律规范标准进行评定。对于不符合评定要求的城镇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现管理单位需进行规范化改造,改造完成后并评定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现管理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竣工总平面图、施工图审查意见、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试压资料、工程造价资料、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供水设施验收报告、工程所包括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等图文资料一并移交,并提供有效的符合法律要求的业主大会决议文件。

第十七条  移交后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城镇供水企业所有;泵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供水企业可以无偿使用。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前,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现管理单位应与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小区和已经移交供水企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未移交供水企业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现管理单位负责。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鼓励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一)负责对水池、水泵、供水管道等设施及相关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水质(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处理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