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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苏教职〔2000〕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教法函〔2021〕22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市教委、各有关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从2000年新学年起,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要改革教学管理制度,积极试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现将我委制定的《江苏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在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试行学分制有利于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真正面对社会需求,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合理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身的特点的最佳教育和全面发展;有利于教师发挥专长,促进教师的知识更新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中、高等职业教育沟通和衔接。各地区、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加强管理和指导,认真制定实施细则,推进与之配套的各项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教育办公室联系。

附件:《江苏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2000年5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省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教育与其它类型教育的沟通和衔接,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的建立,必须积极试行学分制。

第二条试行学分制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统一全省各类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基本要求,使试行学分制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原则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江苏省试行学分制管理的职业学校,适用于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等在籍学生。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为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校和专业,应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其中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都应开设的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必修课一般为考试科目。

(二)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1、限选课: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校应创造条件逐步扩大限选课范围,以使学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2、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学校应充分重视任选课的设置,提供较多备选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并认真做好任选课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必修课和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设置。任选课应适当集中安排。

第三章 学分

第七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般课程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32—36个课时为1个学分。

第八条三、 四 、五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分别为160、210和260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85-90%。任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10-15%。

第十条学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和不应低于24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边工作边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学校应在学期结束前3-5周内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必修课、选修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学生申报后,学校教务部门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平时成绩占40%以内。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查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

第十六条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