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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3〕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事业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29号)下发以来,各地按照要求和有关规定报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较好地推进了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加快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但是,从项目审查报批工作和实施情况来看,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规划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前期工作没有扎实到位、报批周期长环节多审批慢、项目征求农户意见不够充分、农户搬迁没有及时到位、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项目区

  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下山脱贫致富、农村环境整治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等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集中连片有序开展整村整片整治,科学设置项目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要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要优先选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撤并、改造的村庄和废弃工矿建设用地,作为综合整治项目的拆旧区。不得将城乡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纳入复垦区。要按照拆旧与建新相对应的原则设置建新区,建新区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面积。建新用地应当首先满足拆旧区农户搬迁安置用地和新农村建设用地,确有结余的,方可挂钩安排城镇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项目拆旧区和农户搬迁安置用地确定后,由负责组织实施拆旧复垦、补偿、安置、新农村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拆旧区农房搬迁、补偿、安置、土地复垦和新农村、新社区建设方案。各地在搬迁农民自愿和处理好搬迁户经济补偿政策的情况下,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先行实施搬迁、建设用地复垦等工作。

  二、改进项目报批工作

  为进一步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工作,提高报批工作效率,省国土资源厅调整并简化项目申报材料,编制了格式样本(详见附件),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省政府。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合规性的审查职责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责,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三、做好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项目拆旧区确定后,由实施拆旧复垦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拆旧区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拆旧区复垦工程要按照“宜耕则耕,宜农则农”的原则,结合毗邻土地的性质和用途,科学确定土地复垦用途,优先将土地复垦为耕地。拆旧区复垦为耕地的面积要大于建新区占用耕地的面积,复垦耕地的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区占用耕地的质量。拆旧区复垦为其它农用地(非耕地)的,建新区不得占用耕地。拆旧区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材料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体材料,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并归档。

  四、加快项目实施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各地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做好拆旧区农房搬迁、补偿、安置、土地复垦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面积归还增减挂钩指标。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做好项目实施进度报备工作。拆旧区复垦规模小于50亩、搬迁农户少于80户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各地要在批准后2年内实施完成,其余项目在3年内实施完成。拆旧区复垦工程完成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复垦土地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项目拆旧区复垦为耕地的面积超过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经验收、报部备案、建立台账后,净增耕地部分可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