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保留和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徐政规〔2024〕10号》规定,保留。确认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或者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推进徐州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全力打造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配套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建设单位不需要缴纳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指鼓楼区、云龙区和泉山区,不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建筑面积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 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 9号)相关规定,主城区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符合减免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示以下材料: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或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项目的批复。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复核。面积有差异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补征或者退费。
第九条 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原《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 徐政发〔2011〕147号
)及《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 ( 徐政办发〔2013〕9号
)同时废止。
《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现将《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配套费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我市配套费征收目前执行的是2011年制定出台的《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徐政发〔2011〕147号
)及2013年印发的《
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 徐政办发〔2013〕9号
),已经不能适应国家现行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亟待进行修订。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改制定,是在徐州市现行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参考无锡等城市经验作法,对主城区配套费征收工作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具有制度性和实践性基础。
二、制定过程
2022年2月17日,《管理办法》修订被列入《2022年度徐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项目目录》。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集住建、发改、财政、资规、市场监管、审计等相关单位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管理办法》修订情况。期间,根据会议精神和相关部门意见,数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2年7月,在市司法局指导帮助下,市住建部门聘请省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管理办法》开展了风险评估并提出了相关意见。11月10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示。12月6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对征收范围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包括鼓楼区、云龙区和泉山区。同时规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对征收面积进行了规范
2011年制定的《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徐政发〔2011〕147号
)规定: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根据原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会商意见,参照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征收面积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
(三)对减免范围进行了调整
根据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