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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建发〔2022〕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鲁建房字〔2020〕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备案错误信息更正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房函〔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应当根据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合理确定开发项目的商品房、车库(位)、储藏室的价格。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同期开发建设的楼栋,原则上同期价格备案。建立楼盘表时,在楼盘表上明示的商品房价格应当视为备案价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及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新建商品房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新建商品住宅网签价格控制在备案价格以下15%以内,新建商品非住宅网签价格控制在备案价格以下30%以内。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备案价格;3个月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全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调整。价格调整原则上以栋为单位整体调整,严格控制单户调整,一个年度调整一次。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

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和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前,应当以栋为单位制定书面合同模板,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法律机构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经指导确定后,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录入信息、打印、双方确认签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签30日内扫描带有签字的合同原件(包括双方签订的附加条款、附加协议等),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上传PDF格式的扫描件,按规定进行网签备案。未按照时限上传的,系统自动暂停该笔备案业务。

(三)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备案编号。

(四)买受人可根据合同备案编号通过“淄博住建”微信公众号查询合同网签备案状态。

三、严格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与网签备案撤销管理

买卖双方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备案后,严禁随意变更或撤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企业端口上传相关材料向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手续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输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2.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或者调解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的(变更买受人姓名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备案的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需要变更的,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共同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企业端口自行办理网签合同信息变更。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经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应当提交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商品房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可解除合同的,应当提交测绘机构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买受人出国留学(包括出境就学)、定居或者移民的,应当提交入学报到相关材料或定居许可证明、出国(境)证件、出入境记录、大使馆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住证件等相关